从4月16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记者会上获悉,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对机构改革后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化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规范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完善农田水利保障措施。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明确。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划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干渠、支渠、斗渠、排水工程及其渠系建筑物等农田水利工程履行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条例》也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强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按照技术标准配备工程设施;规范工程后续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近年来,自治区持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灌溉输水工程,既建设“大动脉”,又疏通“毛细血管”,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农田水利管理职责,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田水利建设既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粮食安全、实现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条例》的出台,为加快自治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李道忠 侯建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