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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保证金制度 助力案件刑事和解

2023-9-5 18:05| 查看: 295| 评论: 0|来自: 大河网

       近日,由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由于适用了赔偿保证金制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推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月1日,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研究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保管,以及保证金领取和退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同时,该院又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进一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该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移送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了推动该案矛盾化解,该院依据出台的《意见》,联合公安局、司法局,通过大量的工作,被告人自愿向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合理数额的保证金,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据此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诉后,连同保证金交款手续一并移送法院,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被告人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的量刑建议。由于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起到基础和保障性的作用,通过大量的释法说理和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同时,领取了由司法局公证处所保管的赔偿保证金。双方家庭矛盾化解,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做到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实现诉讼资源节约、减少诉累的同时,为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洛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雷志帆/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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