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潜 申宇新 张瀑[*郭潜,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申宇新,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一级检察官;张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17637709539。]* 政府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是在公平正义法治轨道上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推进法治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一体建设的实践提升和机制创新,通过“府检联动”发挥“府检”各自职能优势,共享共商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资源,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正顺应新时代的要求探索构建常态化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府检联动”机制,随着机制的不断实践运行,亟需破解一些实际面临的问题,以有效推进“府检联动”机制的深入贯彻落实。 一、“府检联动”机制实践的运行基础 (一)国家政策是“府检联动”机制的引领和支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检察履职赋予了更重的政治责任,对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中共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政府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多元互动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法学理论是“府检联动”机制的理论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本价值追求在于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的运用施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社会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的活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则在于严格有效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通过发挥中国特色检察监督制度的独特优势,实现与其他监督制度融合贯通,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三)宪法法律是“府检联动”机制的规范指引。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法律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从国家立法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讼职权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的权力。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宪法法律定位,持续深化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推动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助推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治理理念的指引下,检察机关的治理功能潜能逐步释放出来。 二、“府检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积极参与的主动性不高。基层检察机关处于社会矛盾接触的最前沿,易于从案件中挖掘社会治理线索,但检察官往往面临着案多人少、力量不足的办案压力,加之对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把握不深,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关切度不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关系,检察机关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担心承担监督不利产生后果的心理顾虑。 (二)联动单位主动配合意愿不强。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存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要求高、压力大、任务重,处理行政事务占据大量精力和时间。对于助推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层面,工作考核压力加上“府检联动”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未得到深入、全面的贯彻落实,导致有的行政部门既无专人负责,也存在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理解不深不透,主动与检察机关配合的意愿不强。 (三)联动机制形式单一深度不够。多数政府部门与检察机关开展“府检联动”的路径,仅就两法衔接、公益诉讼等方面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汇报意见,会签或审议通过了《工作方案》,或者就个案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问题进行协调会商,停留在具体工作经验交流的层面,尚未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制度,亦未就如何拓宽渠道、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可操作性的制度。 (四)衔接机制动力尚未激活力度不足。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存在虚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有时难以落实,多数时候由于两法衔接工作无专人负责,导致一些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又如,证据审查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对证据标准认识存在差异,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取证方式、质证程序、证据规则等要求不一致,可能直接影响办案的成效。 (五)检察监督刚性不强效果不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中,行政检察相对起步晚、底子薄,府检合作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督的内容不明确,监督手段仍需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尚未充分的认同,工作开展过程中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一些地方仍存在对检察建议不愿接收、不愿回复的情况,由于缺乏相应救济手段,导致监督刚性不强,效果不佳。 三、“府检联动”机制实践的完善途径 (一)强化理念,提高思想认识。着眼提升服务意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革新办案理念,全面改进工作作风,以服务大局引航检察工作,及时了解把握市场主体法治需求,合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精细审查、动态跟踪,有效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着眼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展普法外延,参与城市创建,对接行政部门、乡镇、社区,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网格。 (二)政府主导,立足法律监督。由政府牵头主导府检联动机制,在进行调查、决策等行政事务时,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追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以实现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参与府检联动的形式、渠道应当多元化,但法律监督属性应严格恪守,要立足监督、能动司法,虽然府检联动机制打破了检察监督系事后监督的常态化,要求监督前移,但要认识到检察监督前移是基于政府的主动接受。同时,府检联动中,应尊重行政行为专业性、优先性,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 (三)推深做实,激发内生动力。检察机关要充分挖掘“府检联动”机制下“刑行衔接”的内生动力,发挥现有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强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效果,进而引领更多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如,可注重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成立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基础上,协助编制行政合规清单,推进事前合规建设,提供合规法治服务,实现与行政机关、行业监管携手的“多家联合”合规改革格局。通过“刑行衔接”实践,反过来检验“府检联动”机制运行情况,不断对“府检联动”机制优化重构。 (四)数字赋能,高效长效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涉及多单位、多部门,要以大数据技术、信息交互平台等为依托实现高效联动,以联席会议、会商制度等为依托实现长效联动。畅通线索共享机制,依托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深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加快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健全府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平台的数据衔接;探索开辟公益诉讼线索共享、移送通道,实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精准移送。 (五)精细程序,强化监督刚性。做实监督程序精细化,详细规定各种检察监督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注重监督内容类别化,实现监督成果长效化。通过立法完善、会商决议等形式完善检察监督,尤其是行政执法监督依据,通过跟踪监督案件落实情况,形成法律监督闭环,确保有监督有整改有效果,强化检察监督刚性。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充分利用监督前移做优做强检察监督,做到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监督准,合力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一体建设大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编辑:龙龙 审核: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