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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首部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 填补河南省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立法空白”

2025-1-2 17:40| 查看: 4748| 评论: 0|来自: 原创

       2024年12月31日,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农村自建住房管理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条例》共24条,从农村自建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作出规范,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问题导向明确。遵循地方立法“小范围、小切口”的原则和技术路径,把制度设计的重点聚焦到集中力量解决建设秩序不规范、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农村自建住房上,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等管理服务活动”。
       强调规划引领。一是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二是要求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三是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村民自建住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严格风貌管控。《条例》聚焦风貌管控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村民自建住房应当传承本地传统民居风貌和地域特色。二是要求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符合当地实际、体现乡土特点的农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供村民免费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村庄的风貌定位,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突出安全监管。遵从生命至上,坚持源头治理,对农村自建住房安全工作提出了特别要求,并设置了综合管控措施。一方面,要求村民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房,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并强调建设三层以上或者有地下室的住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另一方面,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农村自建住房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并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体现为民意识。坚持立法为民,彰显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服务理念,对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的流程和时限进行简化和明晰,在整个建房申请流程中,村民只需要提出一次申请,进入流程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在农村自建住房审核、审查、查验等工作中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主动推动相关工作向下一环节运转,实现申请办理流程的“自动化”,尽最大可能为村民建房提供便利,有效解决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困难、审批周期长,一直困扰建房村民、影响乡村干群关系的重大问题。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洪涛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可有效解决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一户多宅等突出问题,而且对于全面总结提炼固化全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与和美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平顶山市将加大《条例》的宣贯力度,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引导村民学法守法,坚决守护好村民屋檐下的安全,推动形成具有鹰城地域特色和传统建筑风貌的农村住房建设新格局,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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