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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慈善企业家的困境: 一个执行案件究竟要拖多久

2023-9-6 12:45| 查看: 155| 评论: 0|来自: 原创

  “谁能帮帮我?我真的扛不住了!”来自河南省荥阳市的阴建民近乎绝望地说。
  阴建民是河南荥阳市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荥阳市知名的“优秀企业家”。多年前,他就把一个乡镇建筑企业做得风生水起颇具规模,效益不错。“企业做好了,必须回报社会!”作为一个党员,阴建民一直热心慈善和公益事业,大到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南方雪灾,小到当地农民抗旱浇田、贫困生上学、鳏寡孤独救助,他都毫不吝啬,捐款捐物。故而多年以来阴建民也一直荣任荥阳市慈善总会副会长。他所创建的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也荣获“荥阳市首届慈善之星”“荥阳市慈善行为楷模”等称号。
  可自2015年以来,阴建民和他带领的天兴建设有限公司陷入了无比艰难尴尬的境地。驻马店市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76万余元,经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他最终打赢了官司,可案件执行一拖再拖、枝节横生、遥遥无期,他身心俱疲、欲哭无泪。  

  阴建民出示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7民初134号)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761230.9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431958.64元工程款对应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17年1月5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天兴建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30万元;四、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9761230.95元范围内对其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蔡云昊华庭小区一期一、二、三标段1#2#3#5#8#7#10#11#6#9# 所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87元,由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3000元,由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887元,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600000元由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这份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显示为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阴建民和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艰难地赢得了这场由建筑工程发包方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官司。可判决之后,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偿还欠款。
  2021年初,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王喜禄。
  据阴建民出示的一份向上蔡县自然资源局送达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7执38号之一)显示:“本院在执行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豫17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协助如下事项:一、续查封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证号为上国用2013第26081172号、上国用2013第26081173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此执行通知书显示,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查封了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证号为上国用2013第26081172号、上国用2013第26081173号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
  阴建民反映说,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是查封了欠款方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可接下来的执行再也推不动了;不仅推不动,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竟遭到了侵害。
  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轮后查封的华庭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被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案第三方河南立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另案调解结案后,在执行阶段,仅违法挂拍一次,就以“以物抵债”的形式,违法抵给了河南立晟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中院的上述违法行为,侵害了已轮后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该合法权利包括依法拍卖后的参与分配权等。上述另案执行阶段的承办法官,是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刘超。
  根据阴建民出示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7民初134号)判决的第四项判决内容,判决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9761230.95元范围内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上述涉案工程的抵押权、查封债权等权利。此时,该判决的执行承办法官,就应当依法对上述涉案工程进行依法拍卖。在拍卖的过程中,即使有房屋买受人依据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8、29条提出执行异议,驻马店中院也应当依法受理、裁决;如上述买受人存在有其他住房或不是用于居住等情形,驻马店中院就应当驳回买受人执行异议的诉请,如上述买受人存在未支付全额价款的情形,其还需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其才能执行异议成立。可判决的执行承办法官,至今未依法开展上述的执行工作。
  为推动判决执行,阴建民多次联系案件执行法官,可当事人几乎不接电话,更见不到人。拖欠的工程款拿不到,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支付,阴建民寝食难安。案件执行不了,阴建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他被煎熬得近乎崩溃。他期待着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给他一个正面的回应和交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让建筑工人早日拿到血汗钱。(大志 秋风 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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